青岛妇女儿童医院
生育保险政策宣传


一、生育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

结合生育医疗特点,对妊娠期检查 、分娩、妊娠期及分娩后并发症等不同阶段的生育医疗费实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

(一)妊娠期检查费。女职工妊娠期检查费实行按人头定额补助方式,定额标准为每人1600元。女职工生育出院时妊娠期检查费随分娩医疗费一并报销。16-37周妊娠住院流引产和>37周妊娠住院引产的,按每人1600元标准报销。

(二)分娩医疗费。女职工顺产、经阴难产、剖宫产,报销生育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分娩医疗费用。

(三)危重并发症医疗费。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伴危重并发症的,统筹范围内医疗费按项目据实结算。

(四)其他生育医疗费。住院保胎及并发症、分娩相关病种、计划生育手术和流引产发生的统筹范围内医疗费,对职工个人实行限额结算方式。统筹范围内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退职)人员、1-4级工伤职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符合规定生育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以下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不予支付:

1.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治疗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等;

3.在我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七)职工患异位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生儿应及时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予以支付。

(八)省内异地生育仅顺产和剖宫产可在我院直接报销结算。单胎顺产和剖宫产最多支付5900元,多胎顺产最多支付6600元,多胎剖宫产最多支付7200元。其他病种和其他地区生育相关费用要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九)男职工生育补助金按医院生育分娩(顺产、难产、剖宫产)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执行。

(十)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发生的分娩医疗费,支付标准为每人3000元。

二、青岛市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一)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条件

1.在我市企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已在我院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2.生育或流、引产时已在我市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且生育当月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3.单位或个人未通过其他途径(现场或线上)申请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流程

1.孕产妇出院结算时,由临床医师提报“免申即享”材料。

2.各区(市)医保中心负责生育津贴的审核、发放。

(三)待遇查询

个人可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青岛市医疗保障”公众号、“青岛医保”小程序查询生育津贴办理进度及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