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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司法部负责人就《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6/7/13 10:54:15  /  浏览量:  /  【关闭



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今年1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围绕意见的有关问题,司法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意见?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关键少数”,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

这次制定出台意见,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在以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各地各部门开展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工作实践,根据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有的领导干部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和部门学法用法制度不够健全,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有的甚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意见着力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在三方面取得新进步、新成效。

在认识上,要求各地各部门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来抓,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纳入本地、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

在制度上,对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使之更具体、易实施、可考核,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由一般性要求变成制度性安排。

在机制上,明确了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和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形成。

问: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有何要求?

答:意见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意见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提高法治素养,不断增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章和各项党内法规。

意见主要提出5方面内容。一是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实施;二是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三是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四是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五是积极推进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职,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问:为什么强调学习党内法规?

答:“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健全党内法规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意见要求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尊崇党章,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各级党组织都要切实履行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的职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把党内法规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为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问:意见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

答:一是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意见把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的基本制度,要求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学法计划,党委(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

二是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意见强调定期组织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等,利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开展学法活动,深入推动经常性学法;要求搭建和完善学法平台,建设网络学法学校、网络学法课堂,拓宽学法渠道和学法形式。意见实施过程中,将推动各地各部门更多更好地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更有效地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的覆盖面和吸引力。

三是加强法治培训。意见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宪法法律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其他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必修课,加强法治课程体系建设,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性和实效性;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培训,加大各类在职业务培训中法治内容比重;在组织调训中增加设置法治类课程,明确法治类课程的最低课时要求。

问: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用法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从坚持依法决策和严格依法履职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坚持依法决策方面,强调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决策,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推动在国有企业设立公司律师。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于违法决策以及滥用职权、怠于履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都要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严格依法履职方面,强调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依法办事的能力。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流程进度、办理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落实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工作,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执法、司法机关领导干部要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学法用法,忠于法律、捍卫法治。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

问:意见采用哪些措施加强学法用法的监督考核?

答:意见从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学法用法工作开展情况两个方面规定了监督考核的措施。

首先,推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考试。意见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录用和招聘中的入门考法、定期法律考试、任职法律考试、拟从事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专门考试。关于录用和招聘中的入门考法,强调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关于定期法律考试,许多地方和部门通过定期组织集中考法、网上考法等多种形式的法律考试,初步达到了以考促学、以考促用的效果;关于领导干部任职法律考试,各地普遍开展了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前法律考试,意见实施后将对干部任职前考法制度的适用范围、考试内容、考试形式、考试结果运用等进行规范和完善,更加注重考察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考核监督。意见要求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进行述法。意见强调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意见同时要求对学法用法工作推动开展情况加强考核评估,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列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指标。

问:如何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机制?

答:落实意见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法用法工作的具体落实,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细化各项制度措施,体现不同岗位特点,并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意见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机制。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培训院校落实宪法法律必修课,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党委宣传部门要协助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加强对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把法治知识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和年度考核范围。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