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妇女儿童医院
生育保险患者须知


1.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参保女职工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2. 生育医疗费结算方式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协议管理、联网结算 。职工诊疗时,医院查验职工的《社会保障卡》,通过刷卡确定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3. 已经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发生的诊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诊疗费用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女职工合法生育或计划内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